中国钨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费缴纳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 166号)精神以及《中国钨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钨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是指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是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并结合会员在本会所担任的职务加以确定的。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考虑协会工作成本等因素,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人民币)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0万元;
二、主席团单位每年会费15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8万元;
四、其他会员单位、社团组织及大专院校(含理事单位)每年会费0.5万元。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第六条 缴纳会费一律通过银行办理,按照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协会总部,各分会不能直接收缴会费。会费到帐后协会秘书处财务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员会费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劵、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会费,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费由会员部负责收缴,会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本会财务部负责。
第四章 会费的减免
第九条 会员单位因停产、上年度严重亏损等特殊原因需减免会费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本会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本会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报主席团会批准后,可减交或免交会费。
第五章 会费标准的修改
第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补贴、各种保险的费用支出;
二、本会日常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费用以及办公场地租赁等开支;
三、开展业务活动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印刷费、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以及临时聘请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等支出;
四、会议费、刊物出版以及各分会活动经费等支出;
五、本会参加其他社会团体缴纳的会费;
六、其他与本会有关的费用开支。
第七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制度,按时进行年检,会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全体会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一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将停发本会赠阅各种资料、刊物;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会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四条 各分会每年的活动经费,由本会根据上年度各分会的活动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确定年度费用拨付标准,本年的结余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分会凭合法票据统一到本会总部核销经费。对在本年度内未开展活动、未办编辑刊物、未收集整理印发信息统计资料的分会,本会停拨该年度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各分会和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制度和财经纪律,各分会、各部门的会计由所在挂靠单位的会计兼任,经费单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数据正确可靠,并每年向本会提供财务决算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中国钨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