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钨行业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现有钨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钨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钨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钨行业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现有钨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钨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钨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钨行业规范条件
钨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为加强钨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对钨矿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管理。为加快钨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建设钨矿山采选、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开采钨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露天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矿石/年,地下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矿石/年,服务年限均应在10年以上。
钨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新建、改造仲钨酸铵项目生产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钨铁生产能力应达到6000吨/年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现有的单一处理废钨催化剂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单一处理废钨合金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吨/年及以上;其他处理含钨等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1500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冶炼和加工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钨精矿应符合行业标准(YS/T231-2007),仲钨酸铵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0116-2007),钨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3458-2006),碳化钨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4295-2008),再生碳化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605-2010),硬质合金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8376.1-2008)、(GB/T18376.2-2001)、(GB/T18376.3-2001),其他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合同标准等。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改造及现有钨矿山采选项目应采用适应开采规模和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适用采矿方法,鼓励采用露天陡帮开采、井下全尾砂充填处理采空区采矿方法,应采用大型先进节能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的人工清渣出矿开采、手工分选工艺。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鼓励采用柱式浮选等先进工艺和装备,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新建、改造及现有仲钨酸铵冶炼项目应采用离子交换法、萃取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技术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氟离子去除、氨-钨反应精馏绿色分离等清洁工艺技术及装备。新建、改造及现有钨铁矿热电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变压器容量为2200千伏安及以上并选用节能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新建、改造及现有处理废钨催化剂应采用先进的密闭隧道窑或回转炉窑等工艺;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应采用电溶法、锌熔法、燃气炉氧化焙烧法等先进工艺,禁止采用反射炉,淘汰烧煤工艺,鼓励采用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新建、改造及现有钨深加工项目,鼓励采用真空旋转或真空螺旋干燥混合、智能化喷雾干燥等先进混料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石蜡或聚乙二醇等新型成型剂;鼓励采用智能化电动模压、干袋式或湿式等静压,挤压或温压复合成型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真空烧结,智能化全致密压力绕结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高精、智能化研磨、涂层先进工艺及装备。淘汰落后的蒸汽振动干燥,橡胶成型剂工艺,淘汰落后的机械杠杆式压机,落后的氢气烧结工艺。鼓励硬质合金企业为客户需求提供全套解决方案。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GB17167-2006)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应符合《钨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40-2014)等标准要求。
(一)矿山开采
新建及改造钨矿山采选项目,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国土资源部的最低指标要求。露天采矿吨原矿综合能耗不高于1.2千克标煤,坑采采矿吨原矿综合能耗不高于2.8千克标煤,吨选矿处理综合能耗不高于1.7千克标煤。
(二)冶炼及加工
新建及改造钨冶炼项目,仲钨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6%,吨综合能耗不高于0.9吨标煤,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钨铁主元素钨回收率不低于97%,冶炼电耗低于3000度/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
新建及改造含钨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处理废钨催化剂(含钨8%及以上)项目,钨酸钠回收率不低于90%,仲钨酸铵回收率不低于85%,吨处理废钨催化剂综合能耗不高于0.8吨标煤。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含钨30%及以上)项目,钨酸钠回收率不低于98%,仲钨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5%;锌熔法工艺碳化钨回收率不低于98%;电溶法工艺碳化钨回收率不低于98.5%,吨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综合能耗不高于0.85吨标煤。
新建及改造钨深加工项目,钨粉回收率不低于99.5%,吨综合能耗不高于0.65吨标煤;碳化钨粉回收率不低于99.5%,综合能耗不高于0.32吨标煤/吨。硬质合金企业金属钨、钴总回收率均应大于98.5%。
现有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
四、环境保护
钨矿山采选、冶炼及加工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冶炼及加工企业应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钨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钨矿山采选、冶炼及加工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对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定期报告环保部门,并向周边易受影响地区公告监测结果。冶炼、加工废气排放要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冶炼及加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利用和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管理。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钨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钨矿山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应建立机械除烟排尘通风系统,井下空气质量应符合《作业场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规范管理
(一)钨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申请列入公告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编制《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初审和上报;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负责自行初审,同时附住所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列入公告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撤销公告决定前,应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的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钨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公告,不含锡、锑准入条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钨 锡 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中有关钨冶炼企业的规定与本规范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中钨冶炼企业是指利用钨精矿和含钨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